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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向超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超,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捕前暂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向超伙同符×南(已被判刑)、陈×(未归案)等人租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下金龙村142栋一楼商铺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以每天支付人民币200元的固定工资雇请符×隆(已被判刑)作为赌场的负责人,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该赌场的日常工作安排、收取和上交抽水费以及向其他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发送赌客红包等工作;同时雇请符×情、郭×生、孙×俊、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望风看场、高利贷发放、发牌抽水等工作。该赌场每天从14时左右营业至次日凌晨0时许,每天有十多人至三十多人不等前来赌博,赌场从每局赌局中抽头人民币20元、50元不等,每天收取抽头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不等,至案发时累计收取抽水费20余万元。扣除开支后,三名股东平均分配利润,被告人向超分得人民币5、6万元。2013年3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珠海市南水镇下金龙村142栋一楼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符×隆和其他参赌人员等十二人在该处聚众赌博,民警当场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和赌资现金人民币20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超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向超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向超亦无异议。另查明,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向超因吸毒行为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在强制戒毒期间经侦查机关讯问,对伙同符×南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机关于2013年10月29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又查明,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同案人符×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同案人符×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向超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符×南、符×隆、彭×华、沈×梅、符×情、郭×生、罗×国、孙×俊、李×、肖×英、姚×林、郭×强的证人证言;3.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4.被告人向超的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5.扣押、发还、处理、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现场照片;8.《行政处罚决定书》;9.本院(2013)珠金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超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涛代理审判员  许 金人民陪审员  许腾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