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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杰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中路3号新楼B幢401室。委托代理人覃华强,该社职员。被告陶杰龙,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家钦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海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