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继兴与阮春敏共有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继兴,阮春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继兴,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春敏,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再审申请人杨继兴因与被申请人阮春敏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继兴申请再审称:1.诉争房产系杨继兴与阮春敏按份共有的,其中阮春敏占46.05%,杨继兴占53.95%,并已划分了二个独立的区域,各自使用和管理,这一情况阮春敏是明确认可的;杨继兴与阮春敏将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其中阮春敏份额的房价是210万元,杨继兴名下份额的出售价是1834767元,厂房的交付已是两人与购买人分别办理的。有2009年9月10日曾香明作为厦门昌冠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杨继兴作出承诺书,明确购房余款634767元应支付给杨继兴一人,该承诺书是依据2009年9月10日房屋共有人杨继兴与阮春敏两人签订的协议书所做出来的。同时将其所有的厂房交付给曾香明使用,曾香明也承认这一点。2.房屋购买人要求杨继兴与阮春敏共同支付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是依据购房的总价款计算的,但根据购买人做出的承诺书以及房屋共有人杨继兴与阮春敏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已明确诉争房产虽是共有房产,但已划分了二个独立的区域,各自使用和管理,并且是按各自份额出售,价款也是分别打入杨继兴与阮春敏的账户。故购买人主张的违约金就应该按照份额以及杨继兴与阮春敏各自领取的房款进行主张,而不是笼统的要求两共有人承担这么简单。退一步讲,应付的违约金也应该在判决书中分清份额,按比例承担。而原审法院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杨继兴所占购房款中应支付的违约金是多少,阮春敏所占份额的购房款中应支付的违约金具体多少。3.经过杨继兴多次到法院调查得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书,阮春敏在2010年6月25日前就收到了该判决书,但阮春敏没有及时去办理过户手续,而杨继兴却是到2010年9月27日才得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与曾香明和阮春敏发送法律效力的时间相差94天,那么这94天中属于阮春敏的违约金与杨继兴无关。但原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明确,导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湖执行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的第一项也不明确,最终导致阮春敏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债务抵消通知书》,把尚未支付的仅属于阮春敏和杨继兴共同承担的违约金,这已损害了杨继兴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杨继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2009年9月1日的协议书约定曾香明支付2400000元购房款,杨继兴、阮春敏各分得1200000元的情况下,余款按各自比例由曾香明直接支付到各自账户。2009年9月10日,曾香明并未依约按各自比例分别付款,而是将900000元直接支付给阮春敏。但是三方在同日达成《承诺书》一份,共同确认购房余款634767元,由曾香明在房管局取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杨继兴,应当视为三方已经就付款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各方均应遵照执行。杨继兴也以此为由提起(2011)湖民初字第1444号案件的诉讼,法院也判令曾香明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继兴偿付购房余款634767元,连宗焕对曾香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继兴也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原审认定杨继兴应得的购房款业经生效判决认定,杨继兴要求阮春敏另行支付购房款48555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阮春敏对于为曾香明办理过户手续并无异议,杨继兴则认为因曾香明未支付购房款余额,已构成违约,故其不愿意为曾香明办理过户手续。对此,2009年9月10日的承诺书已经明确约定付款以及办理过户的先后顺序,即办理过户在先,付款在后,因此杨继兴以曾香明未付清购房余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缺乏合同依据,其对逾期办理过户存在明显的过错。而阮春敏在2009年9月10日已经收到全部购房款2100000元,其也同意为曾香明办理过户,但是办理过户需要三方的配合,没有杨继兴的参与,阮春敏无法单独与曾香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阮春敏与杨继兴内部而言,阮春敏对逾期办理过户并无过错。因此,原审关于杨继兴主张逾期办理过户的责任在于阮春敏,要求其承担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金证据不足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杨继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继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阳审 判 员 徐 荣代理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