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后旱强与奚家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后旱强,奚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后旱强,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址镇十都行政村十都自然村12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60907003X)。被执行人:奚家松,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四门村水泥预制厂旁,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徽商城5号楼3单元1002室(身份证号码34022119811107649X)。本院依据2013年10月1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奚家松及其配偶何冬英银行存款壹万元整(¥1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