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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6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陶学政与张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政,张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671-1号原告:陶学政,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先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政与被告张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先明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正处在侦查阶段,无法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友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