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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7)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锋,李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锋(峰),农民。被执行人李利平。申请执行人李志锋(峰)申请执行李利平承揽合同纠纷(2014)涉执字第15号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锋于2014年1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锋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