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永宽、张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永宽,张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永宽,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张金丽,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职业同上,系被告秦永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永宽、张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永宽、张金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