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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南昌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凤全,董事长。被告:熊振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熊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以与被告熊振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