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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刘忠诚诉张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诚,张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09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诚,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小花,女,汉族。申请人刘忠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文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小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忠诚支付借款3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7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小花负担。案件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移送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申报财产,并依法查询其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张小花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谈话,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张小花向申请人刘忠诚支付利息款11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未按口述期限履行,按原判决确定内容强制执行。该案因执行期限趋于届满,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可按约定给付款时间,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裁定如下:(2014)文执字第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文奎代理审判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