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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洞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宣告张喜红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洞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某某,女,200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男,193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喜红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某申称:被申请人张喜红是申请人杨某某母亲。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申请人持洞口县山门镇农蔬村委会和黄泥江派出所的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喜红为失踪人。经查,张喜红,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系申请人杨某某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杨期宽于2012年5月因病死亡,2009年3月张喜红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与家人也没有任何联系。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喜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喜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喜红离家出走时间超过2年,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被申请人张喜红的音讯及下落,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喜红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喜红为失踪人;二、指定杨某甲为失踪人张喜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帮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