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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4)209号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某华、范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某华,范某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吉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海鹰,该社职员。被告肖某华,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永和镇白沙下肖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24211974********。被告范某琴,女,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永和镇白沙下肖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24211979********。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某华、范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海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7日,被告肖某华向其下属永和信用社贷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付息。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肖某华、范某琴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永和镇民政局证明,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及夫妻关系。2、贷款申请、短期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肖某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被告范某琴共同承担还款职责。3、借款凭证,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肖某华发放了借贷;4、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用于证明借款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催收的事实。被告均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系在举证期内提交,且真实,不违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8月7日,被告肖某华因种植大棚蔬菜资金短缺,向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09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7日止,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确定,为月利率5.31‰,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加收50%利息,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被告范某琴系被告肖某华妻子,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肖某华与原告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被告范某琴系被告肖某华妻子,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之责。故此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所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某华、范某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所欠原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2009年8月7日计算至2010年8月7日止,逾期借款自2010年8月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云 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露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