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牟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494号罪犯牟虹,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以(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虹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经管民警鉴定、罪犯减刑研究情况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小组评议、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教育考试成绩表和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牟虹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牟虹的陈述、经管民警鉴定、罪犯减刑研究情况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小组评议、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教育考试成绩表、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牟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小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