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8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来兴。委托代理人杨军。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1号楼1205室。法定代表人郑情娟。2013年7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监察一案,向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接受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调查和报送材料。之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京丰人社劳监责字(2013)第7-2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但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13年8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3)第58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该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3年8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催字(2013)第40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北京尤达花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陈 岱审 判 员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