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肖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雪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