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商四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董铭-3月结案上诉人魏纪红与被上诉人苏庆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纪红,苏庆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商四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纪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庆珠,女。上诉人魏纪红因与被上诉人苏庆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纪红于2014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纪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纪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上诉人魏纪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磊代理审判员 董铭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