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审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蔡清泽、杨燕燕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清泽,杨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晋执审字第157号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德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德阳,中共晋江市委新塘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许文体,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蔡清泽,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燕燕,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清泽、杨燕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蔡清泽、杨燕燕199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16日生育第一胎(男),2012年10月19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其行为已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晋人口征决字(2013)第24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蔡清泽、杨燕燕征收社会抚养费5401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13日送达上述决定书给被执行人蔡清泽、杨燕燕,于2014年2月10日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决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蔡清泽、杨燕燕不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人口征决字(2013)第24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楠审 判 员 蔡姝娅代理审判员 苏瑛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珊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