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焦方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焦方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方明,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章丘市天源电器业主,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方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垣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