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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帅帅与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帅,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陈帅帅,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春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勇,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思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帅与被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帅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帅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帅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免交)。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