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一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040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坤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裁定书引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