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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刑执字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戴进军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进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刑执字32号罪犯戴进军,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以(2010)邵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进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以(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戴进军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对罪犯戴进军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O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戴进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戴进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戴进军累计获得考核分56分;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中,2012年第一季度至2013年第二季度分别为较好、较好、较好、一般、较好、较好,改造质量动态年评估等次为B等。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戴进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戴进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龙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龚金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