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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治国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郭治国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治国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治国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治国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郭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郭治国负担。审判长 胡 援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