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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务农,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小柏村墩塘组。被告人叶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日以肥西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玖、书记员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叶某与周某等人一起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14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12国道合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肥西县官亭镇镇政府门口附近时,未确保安全,撞到李某驾驶的皖N×××××号小汽车,被告人叶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勘检检查笔录、抽血照片,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无证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叶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颖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