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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莫龙仲、唐小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莫龙仲,唐小干,李翠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地址阳朔县阳朔镇城西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原永飞,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福,该行葡萄支行行长。被告莫龙仲。被告唐小干。被告李翠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莫龙仲、唐小干、李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以与被告莫龙仲、唐小干、李翠群庭外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