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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薛为东与魏代兵、李霞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为东,魏代兵,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468-1号原告:薛为东,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魏代兵,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李霞,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为东与被告魏代兵、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魏代兵、李霞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