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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安化县信用合作联社诉毛顺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顺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874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毛顺求,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顺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1日以与被告毛顺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廖祥云代理审判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谌卫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