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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75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高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殷瑞代理审判员  陈婷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