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大同诉被告王术强、张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同,王术强,张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李大同,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涿州市东仙坡镇沿家村。委托代理人:杨国芳,女,涿州市志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树栋,男,涿州市志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术强,男,1962年12月8日生,住涿州市东仙坡镇沿家村。委托代理人:客永常,男,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生,男,1965年10月1日生,住涿州市东仙坡镇沿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同诉被告王术强、张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