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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大同诉被告王术强、张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同,王术强,张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李大同,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涿州市东仙坡镇沿家村。委托代理人:杨国芳,女,涿州市志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树栋,男,涿州市志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术强,男,1962年12月8日生,住涿州市东仙坡镇沿家村。委托代理人:客永常,男,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生,男,1965年10月1日生,住涿州市东仙坡镇沿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同诉被告王术强、张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