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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志海 故意杀人罪 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943号罪犯张志海,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5年7月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志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6日止)。2014年3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教育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狱内政治学习。自���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劳动中,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认真完成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积极完成作业,到课率达100%,考试成绩均达标。遵守生活卫生制度,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帮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