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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二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覃继芝、陆安泰等与秦家龙、芜湖泰联汽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覃继芝,陆安泰,陆雪梦,陆大林,玉秀学,秦家龙,芜湖泰联汽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340324-1。法定代表人:王运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继芝(曾用名覃继枝),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壮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安泰,男,1996年1月31日出生,壮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雪梦,女,2004年9月24日出生,壮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大林,男,1946年4月5日出生,壮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秀学,女,194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祥东,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家龙,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原审被告:芜湖泰联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逢庆,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308232-6。负责人:骆本能,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继芝、陆安泰、陆雪梦、陆大林、玉秀学、原审被告秦家龙、芜湖泰联汽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原审被告天安保���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覃继芝、陆安泰、陆雪梦、陆大林、玉秀学的赔偿款归上诉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吴静旻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