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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080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任从洋,亳州市谯城区五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灿人民陪审员  关允影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