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与孙永利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孙永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经理。被告:孙永利,男,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龙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利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