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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范思美与中国邮政储蓄所鹤壁市红旗路营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思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红旗路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450号原告范思美,男,汉族,1938年4月10日生。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红旗路营业所。原告范思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所鹤壁市红旗路营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范思美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所鹤壁市红旗路营业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思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思美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所鹤壁市红旗路营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思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