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常青山、张改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常青山,张改英,常永光,常燕辉,常广震,常玉新,王新争,常巧芳,常佩群,赵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责人马玉保,该行行长。地址大名县大名镇大名府路西段路北。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青山。被告张改英。系常青山之妻。被告常永光。被告常燕辉。系常永光之妻。被告常广震。被告常玉新。系常广震之妻。被告王新争。被告常巧芳。系王新争之妻。被告常佩群。被告赵翠霞。系常佩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诉被告常青山、张改英、常永光、常燕辉、常广震、常玉新、王新争、常巧芳、常佩群、赵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常青山、张改英、常永光、常燕辉、常广震、常玉新、王新争、常巧芳、常佩群、赵翠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志霞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