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于振湖申请执行鸡西市旭升煤矿工伤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湖,鸡西市旭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湖,男。被执行人鸡西市旭升煤矿。负责人欧阳涛,职务,矿长。鸡西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3)第8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振湖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旭日升煤矿工伤保险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胜义执行员 吴 楷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