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牛进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进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进军,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1991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27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进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牛进军在滑县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未上锁且未拔钥匙的紫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胡某某家。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进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牛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左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证明及被告人牛进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进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进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振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