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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马永龙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366号罪犯马永龙,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马永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永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次嘉奖,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表扬、2013年3月表扬、2013年9月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永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审 判 员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