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张冠举,河南省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女,199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永轩,濮阳市人民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