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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张冠举,河南省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女,199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永轩,濮阳市人民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