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港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南通乾元裕市政配套有限公司与钱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乾元裕市政配套有限公司,钱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港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南通乾元裕市政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果园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夏超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余。本院受理原告南通乾元裕市政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裕公司)与被告钱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乾元裕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业务员,2010年8月21日以及9月17日,被告代表原告与如东中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井盖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东中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8万元货款交付被告,但被告仅将其中的6万上交,尚有2万元货款至今未交付原告。现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钱余系原告乾元裕公司员工,双方之间系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被告钱余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货款等行为,是履行原告乾元裕公司的职务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普通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通乾元裕市政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永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