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诉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在运与王继元、萧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在运,王在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王继元驾驶的皖L480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58H8挂号挂车相碰撞,王继元,萧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202号申请人王在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智,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继元,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被申请人萧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车站路100-5号。申请人王在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王继元驾驶的皖L4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58**挂号挂车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王继元、萧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王在运于2014年4月11日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继元驾驶的皖L4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58**挂号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在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在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继元驾驶(萧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4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58**挂号挂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