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海法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桂婵与杜志群...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桂婵,杜志群,何楚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梁桂婵,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杜志群,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何楚莹,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志群、何楚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志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浩枫(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