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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陕西平阳风机有限公司与李和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平阳风机有限公司,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平阳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仓。被执行人李和平。上列当事人因追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眉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2200.00元,受理费4300.00元,执行费30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4月7日私下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现按协议履行了一期案款5000元。下余案款204483.00元期限未至,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下余案款,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