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藏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10-12
案件名称
泽仁扎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仁扎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藏监执字第56号罪犯泽仁扎西,男,1991年6月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松潘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拉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泽仁扎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藏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原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严格遵守监狱监区的各项监规队纪,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违规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对罪犯泽仁扎西提请减刑建议审批程序合法,报送材料真实。本院认为,罪犯泽仁扎西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2012被评为“迎十八大促监文化建设”一等奖,团结同改,帮助老弱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泽仁扎西的原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1日至2034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林 波审判员 刘 海 霞审判员 达嘎巴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色吉白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