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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3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伟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329号罪犯高伟,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7月6日以(1999)合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1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11月13日又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07年2月、2009年8月、2011年5月减刑1年7个月、1年10个月、2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