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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杨君兰和林治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兰,林治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杨君兰。被执行人林治花。上列当事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726号民事判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林治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君兰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2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