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士满等与陈连洪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满,汤学娥,陈连洪,蔡桂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陈士满,男,1972年9月9日出生。原告汤学娥,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正明,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洪,男,1938年1月17日出生。被告蔡桂兰(兼被告陈连洪的委托代理人),女,1946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满、汤学娥诉被告陈连洪、蔡桂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满、汤学娥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