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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雄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雄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日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丽,系上诉人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可呈,系上诉人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雄虎。委托代理人张海,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雄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雄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系吴雄虎自行离职,吴雄虎主张系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口头告知其不用上班,属违法辞退。对此,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吴雄虎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鉴于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应视为属于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吴雄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须支付吴雄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2013年3月1日至23日工作期间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吴雄虎没有及时提供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病例记录与处方缴费收据证明等病假证明材料进行销假,但根据其后提供的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记录和诊断结论,吴雄虎确实存在需要诊断治疗相关疾病的客观事实。本院认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从企业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在彰显企业的严格的管理体制的同时,提倡企业精神文明,给予员工更多的关心支持,因此,在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充分举证吴雄虎不存在需要诊断治疗相关疾病的客观事实的情形下,吴雄虎诉求属于法理可调整的范畴,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吴雄虎2013年3月1日至23日工作期间工资。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2013年3月24日至7月1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问题。如上所述,在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充分举证吴雄虎不属于应当享受病休假期的情形下,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吴雄虎2013年3月24日至7月1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吴雄虎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在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不满五年,可享受六个月的病假,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吴雄虎2013年3月24日至7月1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2689.66元[(10000×3+10000÷21.75×17)×60%],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本案中,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吴雄虎的工作年限未超过十年,因此,根据吴雄虎提供的社保确定,可以认定吴雄虎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十年。而对于年休假的认定计算,本院认为吴雄虎于2011年8月23日入职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此,对于2011年年度的年休假依法应当分段计算,即吴雄虎2011年8月23日前的年休假假期应当在原工作单位离职时按工作的时间进行计算,而2011年8月23日后的年休假假期应从吴雄虎入职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年后即2012年8月23日起享受年休假,即吴雄虎2012年度应享受年休假3天(127÷365×10),2013年被告休病假超过3个月,依法不享受年休假,故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吴雄虎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2元(10000÷21.75×3×200%),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吴雄虎该上诉请求,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吴雄虎的律师费按照胜诉的比例由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雄虎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吴雄虎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