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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男,生于1986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司撤回对被告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