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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冯道德与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道德,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冯道德,男,汉族。被告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安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087-7。法定代表人彭通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波(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德与被告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冯道德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道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道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道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道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