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汤XX、金凡担保责任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XX,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凡,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汤XX、金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查封、冻结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332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