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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弓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周丽、金刚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金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弓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丽,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阳市文圣区,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2012年11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金刚,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2002年3月11日因抢劫罪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沈阳市苏家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22日因盗窃罪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丽、金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丽、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丽、金刚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某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其住处搜查出白色晶体26袋,红色药片10粒(经鉴定,白色晶体共重16.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品共重1.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周丽、金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丽、金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丽、金刚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某小区住处进行搜查时,从其住处搜查出白色晶体26袋,共重16.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0粒重1.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丽、金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情况表、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丽、金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丽、金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丽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被告人金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那 颖 来自